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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与核安全相关的政府机构有哪些?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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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与核安全相关的政府机构包括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一、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

        国家核安全局是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是指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是指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按分工承担核工业的行业管理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管理核进口工作;承办国家原子能机构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家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军工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国务院公安、卫生、生态环境、交通、自然资源等部门,这些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对与核设施、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有关活动的安全保卫、卫生应急、辐射监测、运输管理和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等事项实施监督或者管理。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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