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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能否提供有关HAF 604认证的信息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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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能否提供有关HAF 604认证的信息?

        我们的公司位于俄罗斯,我们希望获得用于田湾核电站的阀门设计和制造的证书。您能否告诉我认证价格以及获得申请和颁发证书之间的典型时间?

        您在俄罗斯有办事处吗?

        回复:

        1.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500号令)、《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审批管理程序(2014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提供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证书,办理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为所在国家合法设立的经营企业;

        (3)具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的工作业绩,五年以上和五年以内的供货业绩(原则上应在所在国以外一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具有业绩),能提供典型设备完整的采购合同、完工报告、采购方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4)具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以及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5)具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6)已取得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

        (7)使用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技术是成熟的或者经过验证的,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8)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9)首次申请注册登记的单位应至少通过两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核电工程公司、核电业主或核设备许可证持证单位的供方评价。

        符合上述条件的境外单位,可于每周二在生态环境部行政审批受理大厅(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材料。

        2.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审批暂不收取费用。

        3.国家核安全局对申请单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 (不包括技术审评、文件传送等所需时间)做出审批决定。

        4.国家核安全局无境外办事机构。

        5.第1条所述文件可在国家核安全局官方网站(nnsa.guolidoudou.com)-核安全设备-管理程序-更多页面查询。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网站标识码:bm170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