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能源集团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河保偏矿区保德煤矿二期工程(8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保德煤矿:
你公司《关于审批国家能源集团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河保偏矿区保德煤矿二期工程(8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神华保矿〔2022〕5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总体意见
该煤矿位于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2005年11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该项目规模为1400万吨/年的环评文件。因不满足相关政策要求,项目关闭了枣林主井工业场地北区主斜井运输系统(规模500万吨/年),保留南区生产系统(900万吨/年)。2008年10月,原环境保护部同意该项目按照900万吨/年的规模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此后,煤矿依据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按照500万吨/年的规模进行生产。
二期工程设计井田面积55.898平方公里(已扣除杨家湾镇水源地禁采区面积),设计可采储量5.76亿吨,设计生产能力800万吨/年,服务年限51.4年。采用平硐-斜井综合开拓,综采放顶煤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设计开采二叠系山西组(8号)和石炭系太原组(10号、11号、13号)的4个煤层,矿井属于高瓦斯矿井。全井田共划分为2个水平8个盘区,其中首采区位于8号煤二盘区,面积为10.66平方公里,服务年限为12.2年。首采工作面长240米、平均采高6.02米、年推进3600米,年产煤炭800万吨。
该项目利用已建工程包括枣林主斜井(净宽4.8米,配备带宽1.4米带式输送机,提升能力1201万吨/年)、枣林进风斜井(净宽4米,净断面11.1平方米)、枣林回风立井(净直径5.5米,净断面23.75平方米,回风量256立方米/秒)、桥头辅运平硐(净宽4.7米,净断面18.1平方米)、刘家堰回风立井(净直径5米,净断面19.63平方米,回风量90立方米/秒)、康井进风斜井(净宽3.5米,净断面9.6平方米,进风量50立方米/秒)、康井辅运平硐(净宽4.5米,净断面16.9平方米)、选煤厂(900万吨/年,采用重介选煤工艺)等主体工程,原煤仓(共6座,4座单仓容量0.6万吨,2座单仓容量0.8万吨)、产品仓(共5座,1座单仓容量0.6万吨,4座单仓容量0.8万吨)、装车仓(1座,单仓容量0.4万吨)、场内输煤栈桥、外运铁路装车站等储运工程,工业场地辅助设施等辅助工程,供暖(枣林主井工业场地2台20吨/小时天然气锅炉;康井副井工业场地2台2吨/小时天然气锅炉,2台8吨/小时天然气热风炉;桥头副井工业场地2台电锅炉和7台电热风炉)、矿井水处理(枣林主井工业场地已建1座6000立方米/天矿井水处理站,三盘区辅运巷已建1座7200立方米/天的井下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枣林主井工业场地、桥头副井工业场地均已建200立方米/天生活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枣林主井工业场地1座、桥头副井工业场地2座)、瓦斯综合利用设施(枣林瓦斯电站、刘家堰瓦斯电站)、矸石场(3号矸石场,剩余容积1414万立方米)等公用和环保工程。改扩建项目在利用现有工程基础上,新建矸石充填系统,采用浆体和巷式充填,年充填150万吨;对枣林主井工业场地矿井水处理站实施改扩建,规模从6000立方米/天增至7500立方米/天;新建事故水池和雨水收集池等。
该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山西河保偏矿区规划改扩建矿井,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14〕1260号文件核准项目规模为800万吨/年。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地下水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工程地处山西黄土高原西北边缘,区域呈黄土沟峁、丘陵地貌,井田属于山西河保偏峁状黄土丘陵农牧业与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土地利用类型以草地为主,耕地、林地次之。井田内分布有城镇规划区、朱家川河、基本农田、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村庄等保护目标,井田外分布有飞龙山省级森林公园、黄河等保护目标。采煤形成的地表沉陷对飞龙山省级森林公园、黄河影响较小,对上述其余保护目标和区域生态将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评价区自上而下分布有第四系松散岩孔隙含水层、新近系上新统保德组红土隔水层、二叠系上统上石盒子组基岩风化带裂隙含水层、二叠系上统上石盒子组泥岩隔水层、二叠系上统上石盒子组S6砂岩裂隙含水层、二叠系下统下石盒子组泥岩隔水层、二叠系下统下石盒子组砂岩裂隙含水层、二叠系下统山西组泥岩隔水层、二叠系下统山西组砂岩裂隙含水层、石炭系上统太原组泥岩隔水层、石炭系上统太原组砂岩裂隙含水层、石炭系中统本溪组铝土泥(页)岩隔水层、奥陶系中统马家沟组岩溶裂隙含水层。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为第四系松散岩孔隙含水层、二叠系上统上石盒子组基岩风化带裂隙含水层和奥陶系中统马家沟组岩溶裂隙含水层。井田内分布有杨家湾镇水源地、居民水井、天桥泉域等保护目标,井田外分布有铁匠铺水源地、桥头镇水源地、居民水井等保护目标。煤矿开采将对二叠系上统上石盒子组S6砂岩裂隙含水层、二叠系下统下石盒子组砂岩裂隙含水层、二叠系下统山西组砂岩裂隙含水层、石炭系上统太原组砂岩裂隙含水层、杨家湾镇水源地、居民水井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区域若发生渗漏,可能会对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矿井水、生活污水、煤泥水若直接排放,将可能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将产生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运营期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矸石充填系统矸石破碎等环节产生的扬尘,锅炉排放的烟气,通风机房、破碎等设备产生的噪声等,将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设计和开采中严格落实与保德县城镇规划区重叠范围划为禁采区的措施,并在外围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对朱家川河、飞龙山省级森林公园等保护目标,留设足够保护煤柱。对井田内受采煤影响的村庄,采取搬迁、留设保护煤柱等保护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基本农田、二级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恢复和补偿,确保其生态功能不降低。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观测和生态影响跟踪监测。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制定生态保护和修复方案。统筹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沙治沙等相关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采取加强养护管理等措施夯实修复基础,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保障区域生态功能。开展对黄河影响及矿井生态修复效果跟踪研究,不断优化和完善矿区生态修复等措施,确保不对黄河产生不利环境影响。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对断层、陷落柱等不良地质构造留设足够的防水煤岩柱,严禁疏水降压采煤,做好地下水保护和应急预案。与杨家湾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重叠区域实施禁采,并在外围留设足够保护煤柱;在最大导水裂缝带可能导通地表的相关区域,留设足够保护煤柱;对居民水井留设保护煤柱,制定供水预案,确保居民用水。按计划开展地下水跟踪监测、导水裂缝带发育高度观测,及时指导优化采煤方案,切实保护区域浅层地下水资源。对危废暂存间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制定并落实矿区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位、水质跟踪监测计划,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重点关注可能产生的次生影响。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矿井水、生活污水经利用现有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跟踪监测矿井水水量、水质变化情况,根据不同开采阶段实际情况,适时优化矿井水处理工艺,确保矿井水全部得到妥善处置。选煤厂煤泥水一级闭路循环,严禁外排。建立足够容量的应急池,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
(四)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燃气锅炉安装低氮燃烧器,原煤、产品煤封闭储存,输煤采用封闭式输煤栈桥,矸石充填站破碎机等设施安装除尘器,加强瓦斯排放监测和收集,实施发电综合利用,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掘进和洗选矸石全部充填井下,矸石充填系统应同步建成投运,加强矸石充填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及时充填井下。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由地方垃圾处理站处置,危险废物由有资质单位处理。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应按照80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后续若实施改扩建,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的要求。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3年2月2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集团,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忻州市人民政府,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2月22日印发